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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2017〕26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2017〕261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连心帮扶

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十一期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持续做实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县广大职工、农民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我县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将《龙岩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岩连心帮扶〔2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意见

(岩连心帮扶[2017]3号)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实施十期以来,深受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成为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为持续办好这一民生项目,决定在2018年度开展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总体目标

大力弘扬工人阶级的优秀品格和优良传统,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原则,增强广大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具体要求

目标任务。根据各县(市、区)第八、九、十期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数为21万,力争23.5万。各县(市、区)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龙岩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任务分解及分组动员一览表”(附件6)。

参加对象。龙岩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以工会团体会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互助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100元,驻岩中央、省、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职工每人缴交80元,其它企业职工每人缴交36元;女职工参加女特病活动缴交互助金25元。

缴费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

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参加。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建立工作责任制

市、县(市、区)总工会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牵头组织单位,市、县(市、区)总工会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席为具体责任人。各参与活动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工会主席为具体负责人,做好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等工作。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做好本单位和所属或所辖单位的组织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基层工会组建情况和往年参缴数据,摸清辖区内未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会情况,安排联系人员重点动员、指导,确保所有单位积极参与。市总工会将安排人员对市直单位分组发动,对县(市、区)进行指导督查(具体分组详见附件6),各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同期开展分组行动。

(二)大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以宣传造势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始终把宣传工作贯穿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全过程。市、县总工会要制定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宣传活动方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短信等平台开展网上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分组动员下基层宣传,通过人群密集区播放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品、举办仪式活动等形式开展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市总工会将运用微信数据平台开展 “医疗互助·感恩有你”活动,通过网上有奖知识问答、抽奖等互动环节,对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进行全方位、广覆盖宣传推广,提高职工参与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市、县两级工会应全力配合完成该项活动实施,各县(市、区)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完成平台基础数据导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把控风险,适度调整政策

互助活动资金遵循 “用于职工”原则,既要预防互助资金出现负数的风险,亦要正视互助金结余偏高的现象,在出现负数或结余偏高的情况下应适当调整政策、风险共担,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稳步运行。要继续实行风险公担机制,经费继续实行全市统一筹措,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取5%作为调节资金,其余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年度核算,当期结余部分在本县(市、区)滚存。当县(市、区)职工医疗办事处收不抵支时,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与县(市、区)办事处按4:6的比例承担超额部分。

(四)激励约束,推动广泛参与

市连心帮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列入对所属或所辖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市、县总工会可根据实际继续建立专项工作考评奖励制度,要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列入年度工会主席工作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推荐评选命名、复查县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等各种先进集体,对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各参与单位要按《实施办法》规定严把准入关,严禁非职工身份和非在岗职工及超龄人员参加互助活动,医疗互助中心(办事处)对各单位参与活动的对象要严把审核关;同时,要加强对大病补助对象的调查审核,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互助活动和申领补助金。一旦出现非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参加必须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同时,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追回补助金。市、县总工会应加强对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严格医疗互助资金的使用,随时接受上级工会、同级审计部门、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六)优质服务,提高业务水平

服务永远在路上,应持续做好优质服务,保持高满意度、零投诉。要求工作人员坚持微笑服务,以最简练易懂的语言答疑解惑,让职工快速了解办理流程、补助政策,一次性交代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响应“一次到位,最多跑一次”的窗口服务承诺。

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总工会要主动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业务培训,或选派人员参加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新进医疗互助工作人员必须到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跟班学习后方能上岗。

(七)试点探索,简化申领程序

对边远单位、乡镇、开发区等职工较多的单位,可试行申请开通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账号,进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初审及医疗互助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开。医疗互助站点由所属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管辖。

探索互助金新缴纳方式。探索使用医保卡余额缴纳互助金的方式,在市职工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试行站点配备刷卡设施,增加互助金可缴纳方式。具体详见后续方案说明。

联系人:吴晓梅,联系电话:0597-8923403

附件:1.龙岩市第十一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龙岩市第十一期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3.龙岩市第十一期其他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4.龙岩市第十一期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龙岩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龙岩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干部身份55周岁、女职工工人身份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参加其他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活动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95%。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1.必须填写《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3.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盖印);4.提供9月份或9月份之后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单位财务盖印)。

第三条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每人10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参加活动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当期退休前参加退休后住院职工、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满一年住院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龙岩市辖区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0%(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3%(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40%给予补助。

在第十一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加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中心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 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农民工参加其他企业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1.必须填写《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2.用电脑U盘拷贝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盖印);4.提供9月份或9月份之后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单位财务盖印)。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8年3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九)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8年3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九)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8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龙岩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没有参加以上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证明:申请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9)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活动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当期退休前参加退休后住院职工、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满一年住院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龙岩市辖区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0%(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3%(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40%给予补助。

在第十一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新农合”、“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部分自费(3)400元起付线后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龙岩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文统一简称“其他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 (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农民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其他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1.必须填写《龙岩市其他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盖印);4.提供9月份或9月份之后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单位财务盖印)。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8年3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九)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8年3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九)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36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住院出院小结(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龙岩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9)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0)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没有参加以上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证明:申请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9)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活动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当期退休前参加退休后住院职工、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满一年住院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龙岩市辖区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0%(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将(1)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13%(2)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3)医保报销起付线等三项总额扣除400元起付线按40%给予补助。

在第九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新农合”、“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部分自费(3)400元起付线后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龙岩市第十一期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在岗女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或“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前提下,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龙岩市第九期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女职工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女职工数的95%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1.必须填写《龙岩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女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25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各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六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子宫和卵巢同时摘除手术;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含栓塞术)。

四、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九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为:第一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6000元,第二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三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四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凡特病住院一次或累计给付补助金达到第一类特病互助金额6000元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五、互助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凭住院资料直接向中心或办事处申请。除了提交住院材料,还必须提交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属第三、四类特病互助金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属第一、二类特病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六、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不是本互助期首次确诊为女特一类病的;

2.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种疾病;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如有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 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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